违法记录封存缘何争议这么大

这几天封存两个字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

不只是民间社会与体制机构的摩擦错位,也包括了体制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情绪化表达,比如多地禁毒官方媒体账号先后发布了要加强禁毒工作的内容,且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嫌意有所指而享受到了被删除的待遇……

就很怪,原来很多理念上的冲突并非只存在于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在执法者内部也是存在的。

也不怪,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念冲突正是所谓江湖的内核。

那么为啥在岁末之际在我们这个向来以温和且高度一致的社会中好像忽然之间出现了烈度如此之高的理念冲突呢?

还是要从封存这两个字说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确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受到关注。有观点认为,将包括吸毒记录在内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可能会导致对某些特定群体的保护。

封存的意思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未经有权机关并依照法定程序,这些记录就不会再被随意披露和查询。

这就是激起各地禁毒官方账号不满的直接原因。

现在大家普遍接受的一个逻辑是这样的——我国在禁毒工作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涉毒人员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是高度敏感、严加管制的群体,这是对于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基本的一条防火墙,全链条各环节对涉毒人员保持高压态势,而新规封存制度把“吸毒人员”也纳入其中,是对于我国禁毒工作的一种客观上的背刺——如若吸毒记录也被封存,又如何对得起战斗在禁毒一线上的那么多流血流泪乃至牺牲的战士呢?

这个逻辑是如此清晰又如此能引发公众的共情,以至于封存两个字因为将吸毒记录也纳入其中而饱受质疑。

由此向前推一步——既然涉毒犯罪如此深恶痛绝甚至与林则徐虎门销烟的历史都挂上了钩,那为什么“吸毒”仅仅被视作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呢……

朴素的理解是——违法是没有主观故意且不直接伤害他人的,犯罪则是主观故意且伤害他人的,也就是说吸毒有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误入歧途,这是有可能的。

但治安处罚法的四类主要处罚中并未明确吸毒被处罚是“初犯轻罚”还是“累犯也轻罚”,相关法条也只是笼统地说“吸食、注射毒品的”,没有交代清楚“第一次吸食”还是“第几次吸食”,那意思其实就是“吸毒只是违法而非犯罪”,不论几次……

所以争议的源头其实应该是在这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仍是如此,并没有对这个法条进行细化。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则是对于“封存治安处罚记录”的呼声很高,有专家就说,在修法征求意见阶段,立法机关收到的公众意见中,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成为核心诉求之一。

也就是说,早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公众就强烈呼吁封存记录,那么有没有强烈呼吁对涉毒违法加重处罚、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移到其他更高级别更重的刑法中去的呢?

不知道。

事已至此,木已成舟,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了。

此次出头为封存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的是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女研究员,在9月份的媒体报道中她公开面对镜头阐释了封存制度的人道主义考量,也就是——很多人因为一时冲动而被治安处罚,尽管行政拘留不算案底,但实际上却处处碰壁,凡是要扫身份证的地方都会滴滴滴价响,闹得这些犯了小错的人一辈子抬不起头,甚至都有点抑郁不敢出门……封存之后,这种情形将一去不返,谁也不能因你受过一次治安处罚就小瞧你了!

现在某些平台的喷子们已经对这位女研究员开启了网暴,说什么“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典型的男棍叙事——和那些一张嘴就是“男人没一个好东西”的女棍叙事乃是一丘之貉,都面目可憎臭不可闻。

这事儿还是那句话,根源不在封存,而在“吸毒是轻罪”的定论,封存制度依旧是对一种结果的修补而非对根源的追问。

所以只要“吸毒轻罪”这个定论不动——实际上这个说法依旧不准确,准确来说,单纯吸毒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属于犯罪,只是行政违法行为——那它当然和酒驾、骂人、打人、嫖娼是一样的,都是“行政违法”,都可以封存,理论就是这么跑通的。

争议本质上其实是一种“一刀切应激反应”,一刀切这个词有很多叫法,有时候它也叫公平……所以人们对于一刀切的应激反应仅仅是因为一旦叫一刀切而不叫公平那说明它切的很可能是不利于或者与多数普通人无关的东西。

数据说平均每年治安处罚有800万人之巨,给这些人带来了巨大困扰——在一个14亿人的巨大社会里,每年800万被治安处罚之人,很多吗?我相信大多数没有被处罚过并且坚信这辈子也不会被处罚的普通人并不会觉得多。